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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
1、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2、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防微杜渐。
3、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注重针对性。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2、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3、讲究时效性。政府信息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4、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丁永青局长任组长,王守瑾、李忠彦、武文革、李青文、何存林、完德加、刘智勇、童永山、余兆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局办公室,王守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推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任务分解
1、机构职责公开。主要包括局工作职能、领导班子分工、内设科室及下属单位职责。(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此项工作由各科室按照职责各负其责)
3、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场稽查科、食品协调科各负其责)
4、财务预决算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当期预算数、已用数和结余数。(此项工作由机关财务负责)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6、行政执法及处罚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场监督稽查科负责。)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1、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1)在黄南州政府网站(http://www.huangnan.gov.cn/)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qhhunfda.gov.cn)上公布;(2)黄南报、黄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3)在局机关政务大厅公示。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保障
1、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3、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黄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分局、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县分局、机关各科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县分局、机关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公开情况;
(六)对群众申请或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内容和州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是否按照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按照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重点查看各种公示载体或渠道作用的发挥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县分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评定,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考核工作于每年底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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